远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点击:
远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为确保审计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是指审计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二条 拟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
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条 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查并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主持或授权主持本局召集的行政复议;参加或
授权参加其他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诉。
第六条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协助开展经济案件审计。
第九条 协助省、市开展相关行业的专项审计。
第十条 负责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执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及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审计经费和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负责本局文电处理、保密、档案管理以及信
访接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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