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工作职能 点击: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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