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审计局行政应诉管理的有关规定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局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 审计局法制科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 第四条 审计局接到起诉副本后,局法制科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配合。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草拟答辩状。 第七条 本局的审计行政应诉案件,由局法制科协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办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 第九条 本局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负责,局法制科协助。 第十条 本局受理的行政应诉案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具体条款操作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远安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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