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制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作风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规运作、文明服务、客观公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我局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更好的为远安县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制是指社会团体组织(主要包括社团、舆论机构等)和社会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1.我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办事依据的执行情况; 3.行风建设及行为规范; 4.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5.廉政建设及勤政为民情况; 6.各项公示承诺的落实及办事公开透明情况。 第四条 社会监督的主要方法:利用公示栏和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我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设立社会监督投诉箱和社会监督投诉电话(3812028),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向社会发访问卷调查表及意见征求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接受监督;建立工作人员接待日制度,每月10号为固定接待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 如若接到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并经过调查证实其情况属实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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